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2018-03-22 10:33 凤凰网 天 天
2018年3月21日上午,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由驻会主席胡立新主持。
(图1 胡立新)
会上审查通过了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徽章,明确了民族品牌创新示范基地、民族品牌文化企业、民族品牌优质产品三项授牌LOGO设计方案。
(图2 徽标)
会上副主席萧鸣政教授指出:民族品牌建设包括传统工艺和文化,文化传统工艺的背后就是人才。只要民族品牌背后有了人才,就一定能够做好。并就民族品牌人力资源产业促进中心人才的培养和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图3 萧鸣政)
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提出的 “‘安全与品牌’消防安全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得到公安部消防局的大力支持,批准并同意从今年起,由公安部消防局宣传教育中心联合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在民族地区深入开展有针对性、常态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发挥各自优势,凝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提升我国民族地区消防工作水平。
胡立新指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要非常珍惜。并且能够切实地把安全与品牌的培训互动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安全是企业品牌的重中之重,消防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信息的安全、技术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维护安全等都牵涉到企业如何打造品牌的工作当中。很多文保单位在挖据品牌内涵方面做的不到位,处于沉睡状态,如果让沉睡状态成为苏醒状态,让文物活起来,真正能够走向人民大众,真正讲好中国故事,传承传统文化,也是品牌问题。我们要解决‘知名的就是品牌的’误区,真正的民族品牌是有传承性、延续性和可持续性的。所以培训的内容应该围绕这些内容展开。”
(图4 刘鲁燕)
针对“振兴民族品牌文化产业高峰论坛”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案胡立新,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由副主席张肇达和秘书处对方案实施细化,工作落实到位。
(图5 张肇达)
会议最后就“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会员权利和义务”细则进行了审议并通过。
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委员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文件。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委员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委员会的工作特点,特制订以下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常务理事单位是指:在行业内有极高信誉度,有极优质的产品。会费20万元人民币/届,另须承诺每年支持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活动经费用于举办委员会的会议活动,该会议活动可由常务理事单位总冠名召开或承办。
(二)理事单位是指:在行业内有较高信誉度,有较优质的产品,发展潜力很大。会费10万元人民币/届,另须承诺每年支持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活动经费用于举办委员会的会议活动,该会议活动可由理事单位承办。
(三)会员单位是指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信誉度,有优质的产品:会费5万元人民币/届,另须承诺每年支持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活动经费用于举办委员会的会议活动,该会议活动可由会员单位协办。
(四)个人常务理事会员:会费5万元人民币/届。
(五)个人会员:会费20000元人民币/届。
以上每届任期四年。如有对委员会特殊贡献,或有助于提升委员会工作的,其会费可经主席办公会讨论后享受优惠额度。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参加委员会年度大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3、获得相关政策咨询支持;
4、可申请免费或以优惠条件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享有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10%优惠。
(二)个人常委理事会员:除享受普通会员权利以外,享受参与理事会的权利,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15%优惠。
(三)会员单位:
1、参加委员会年度大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会员铜牌;
3、获得相关政策咨询支持;
4、可申请免费或以优惠条件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活动的权利;
6、可申请在委员会和中国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介绍并发布企业品牌文化信息;
7、受邀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座谈会、交流会、论坛、民族品牌文化年会等;
8、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9、获得委员会的咨询支持;
10、享有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20%优惠。
(四)理事单位:
1、参加委员会领导机构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交流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理事单位铜牌;
3、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4、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在委员会和中国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介绍并优先发布企业品牌文化信息;
6、受邀参加或联合常委理事单位发起各种座谈会、交流会、论坛、民族品牌文化年会等;
7、受邀请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表演讲;
8、可根据企业需要,申请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帮助企业解决品牌营销推广及企业经营的问题;
9、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10、优先得到相关品牌项目植入;
11、获得委员会的各种咨询支持;
12、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25%优惠
(五)常务理事单位:
1、提议召集或参加委员会领导机构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交流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常务理事单位铜牌;
3、优先获得相关政策及品牌文化咨询支持;
4、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在委员会和中国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介绍并优先发布企业品牌文化信息;
6、发起或受邀参加各种座谈会、交流会、论坛、民族品牌文化年会等;
7、受邀请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表主题演讲;
8、可根据企业需要,召集委员会专家或申请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导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品牌营销推广及企业经营其他问题;
9、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10、优先得到相关品牌项目植入;
11、获得委员会的各种咨询支持;
12、参与制定各种政策的讨论;
13、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30%优惠。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每年委员会大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章程及违背行规的行为,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且列入委员会“黑名单”。
第六条 委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委员会所有。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3月3日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第一次主席团工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